江都船企連贏2場棄船官司
2012-12-11 07:52:00 來源:揚州晚報 編輯: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
【對話律師】
如何避免“棄船”風險?
船舶制造,已經成為揚州的支柱產業。面對國際造船合約中的風險,揚州船企該如何防范?記者就此采訪了劉志偉律師。
記者:船東棄船,對船廠意味著什么?
劉志偉:損失巨大。首先,船東支付的預付款,往往不足以支付設計費、訂購設備和材料費用;其二,船東棄船往往導致船廠對其他方構成違約。其三,船廠建造船舶時會向銀行貸款,還會請銀行開具還款或履約保函,從而對銀行產生影響。
記者:船廠如何規避棄船風險?
劉志偉:船東不付錢,船廠要采取措施保全船東資產,以備日后執行勝訴判決或仲裁裁決。但船東往往不僅不付款,甚至還提出種種索賠,船廠就只能根據具體情況應對了。
應當注意的是,合同中如有域外仲裁條款,特別是適用英國法時,要了解英美法系的最新發展,對糾紛處理可能會構成新的影響。第二,證據是關鍵。船廠往往認為,當時大家都在場,但卻拿不出書面證據,以及令人信服的證人證言。
記者:中外法律差異是問題的關鍵嗎?
劉志偉:對于外貿船而言,中外法律的差異,特別是中國法與英國法的差異,影響很大。在契約自由原則下,我國船舶建造合同,是以承攬合同為出發點制定的。而國際船東的合同格式參照英國法則,是以買賣合同為藍本的,出發點明顯不同。我國船廠往往對英國貨物買賣法,以及船舶建造合同法知之甚少,危險很大。
而我國缺乏一整套船舶建造合同法律,F有的海商法、保險法、合同法、金融法、擔保法等,對此都有規定,但又都針對性不強、彼此互不協調。
記者:對揚州船企今后簽訂合同,你有哪些建議?
劉志偉:在國家層面,首先應集中精力研究一系列合同格式,供業界參考使用;其次應加快相關法律法規、在建船舶抵押登記制度、船舶融資和交易市場,以及船舶風險防控機制的建立。
在企業層面,一要培養相關領域高端復合型實用人才;二要建立風險防范和船東履約責任保證機制,開展并加強垂直合同管理,完善文件制度和檔案管理,保證公司的運作有章可循、有據可查。三是船廠不應為贏得訂單,而不顧合同風險,對船東的苛刻要求據理力爭,維護自身的利益。(玉龍)